关于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4/10 16:32:00 作者:
文 化 部
外 交 部 文 件
海 关 总 署
文外发[20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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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文化厅(局)、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解放军总政治部,各全国性人民团体: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大量增加,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的新情况,按照中央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明确职责、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本着加强中央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地方文化部门的作用,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在保证有效履行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下列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主管,经同级外事办公室会签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文化部备案:
1、组派本地区10人以内(含10人)的表演艺术团组出国(限3个国家以内)进行营业性和非营业性演出(组派杂技团组出国演出除外);
2、邀请5人以内(含5人)小型乐队来华在本地区饭店等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为期6个月以内的定点商业性演出;
3、组派本地区展品在40件以内(含40件),随展人员2人以内艺术展览(不含文物,已定为文物的中国知名艺术家的作品除外,以下同)出国(限3个国家以内)或邀请外国(限1个国家)同等规模的艺术展览来华在本地区展出;
4、组派本地区3人以内(含3人)专业艺术人员出国或邀请3人以内(含3人)外国同类人员来华在本地区内进行为期不超过30天的艺术交流活动;
5、本地区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聘请外国专业艺术人员来华作为其客座演员进行工作,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下列事项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系统,各全国性人民团体审批,报文化部备案:本部门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文化活动。
三、下列事项由国家文物局审批,报文化部备案:
1、组派本部门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人员出国和邀请外国同级人员来华进行访问、考察、讲
学、培训及有关文物的交流与合作;
2、组派展品在80件以内(含80件),一级文物品占20%以内(含20%)的文物展览出国和邀请展品在80件以内(含80件)的外国文物展览来华展出。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演出的外国交响乐、芭蕾舞、歌剧、器乐等团组,演出节目属高雅艺术的,经
广东省文化厅审核,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深圳进行不超过2场的演出。该类项目须抄报文化部备案。
五、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的事项中,不包括参加国际会议、国际比赛、国际艺术节以及其它国际多边文化活动。凡涉及政治敏感问题、台湾问题以及与未建交国家进行的文化交流活动均须报文化部审批。如需征求外交部意见,由文化部办理,必要时由文化部或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化交流活动仍按原规定办理。
六、凡按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事先征求我有关驻外使、领馆意见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出访团组,应在出访前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出访中必须接受使、领馆的领导。
七、本通知第一条第1-3款、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项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文体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3]30号)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友好省、市之间的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项目,以及《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关于我国边境省、自治区同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文化交流管理执行办法〉的通知》(文外发[1994]2号)规定由地方审批的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项目,必须在项目执行前40天报文化部备案。备案时,应同时附人员名单、演出节目或展览目录。文化部如有异议,须在收到备案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其他需要备案的项目,在审批时抄报文化部备案。
八、凡本通知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国家文物局审批的艺术表演、艺术展览、文物展览项目,凭上述审批部门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或来华批准件办理道具、展品出入境手续。
九、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调整后,文化部将通过政策指导、信息服务、总量控制、艺术品种分类管理、项目审批备案制度以及巡察监督制度和违纪处罚制度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外文化交流的归口管理。各级主管、审核、审批部门要完善管理机制,认真履行归口管理和审批职责,严格把关。在审批项目时,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对项目的人员组成、访问目的、节目或展览内容、邀请单位的资信情况、接待标准、报酬、承办单位及场地条件等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违反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弄虚作